文 号:青府办发〔2019〕28号签发单位:
签发时间:生效时间: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完善成都市青白江区“府院共治”联动机制打造**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日
完善成都市青白江区“府院共治”联动机制
打造**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巩固和提升我区法治建设成果,深化平安青白江建设,推动依法治区,努力打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的国际**营商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强化基层治理体系和提高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及成都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陆海联运枢纽、国际化青白江”建设,以法治社会建设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推动多元化解为方向,以共建共享理念为指引,以联动共治为抓手,以党建工作为根本保障,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全面开启新时代新征程,努力打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的国际**营商环境。
二、目的意义
完善“府院共治”联动机制,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强化基层治理体系和提高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工作部署的现实需要,是全面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完善“府院共治”联动机制,是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社会治理格局,促进社会多层次多领域参与推进依法治理的重要抓手,是深化司法改革,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完善“府院共治”联动机制,有利于提高依法行政本领,从解决表层矛盾向解决深层次问题转变,从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从法制向法治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影响社会和谐安定的问题。完善“府院共治”联动机制,是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大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的重要举措。
三、总体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强化共治措施,突出共治重点,确保共治成效,力争通过扎实有效的“府院共治”联动机制,推动形成党政主导、综治协调、源头防范、诉非联解、多元共治、司法保障的工作格局,建立和完善以人为本、自愿合法、便民利民、高效便捷的工作机制,努力实现矛盾纠纷增长率、万人起诉率、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数量逐步下降,实质化解率、社区居民满意率持续上升的良好态势,确保诉源治理效果不断彰显,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充分发挥。
四、立足联调,强化对接,引导纠纷诉前分流化解
(一)发挥联调功能,实现共建共治。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的矛盾化解作用,为群众提供更加多元、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邀请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增加法律知识供给。邀请行业协会、商会人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行业运营指导。邀请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参与人民调解,实现专业管理知识供给。增派法官指导、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强化司法力量保障。充分发挥联调机制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前哨功能,以诉外解纷的柔性和弹性,结合诉讼程序和法律裁判的刚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强化职能对接,实现分类治理。加强法院与辖区内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加强诉讼与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机制的对接。支持和推动行政机关对行政赔偿、补偿等案件开展化解工作。推动在行业建立调解组织或工作室,有效解决相关领域的多发性、普遍性矛盾纠纷。增强联调机制的针对性、有效性,加强对争议事项的互动研讨,明晰地区政策法规,坚持问题导向,制定矛盾化解对策,防止同案不同判,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的僵局。完善对重点人员、重点领域问题的通报,加大对滥用申请权、起诉权的甄别规制和整治力度,促进府院联动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
五、完善机制,突出重点,实现纠纷诉中联动化解
(一)完善劳动争议化解机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联合法院、人社、司法行政、工会、市场监管、企业协会六部门建立劳动争议联调中心。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会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七类调解,推动建立“六部联动、七位一体”的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及联动化解模式。人社部门重点指导、监督企业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建立群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处机制,对辖区内重大、集团或涉稳案件及时向专项工作小组通报,指导推动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做好裁审衔接有关工作。法院重点加强对审理劳动争议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加强对联调中心业务指导交流,统一劳动争议的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协调人社部门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制度,分析辖区纠纷发生的主要症结、涉稳影响及发展趋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完善劳动争议法律援助制度,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申请法院司法确认。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披露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打击经营主体违规违法行为,引导企业健康发展。工会、企业协会等组织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引导支持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提高企业自主解纷能力。
(二)完善房地产纠纷化解机制,促进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成立房地产纠纷化解专项工作小组,建立风险台账,及时掌握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矛盾激化的纠纷因素,统筹协调辖区内房地产领域涉稳群体性案件的审判执行和纠纷诉外化解。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房地产开发监管力度,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推进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和备案制度全覆盖,完善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机制,提高中介机构管理水平,构建信息共享、情况互通、违法违规行为共查的工作机制,梳理辖区房地产开发历史遗留问题,发现有重大风险隐患的,及时上报纠纷化解专项工作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机制。乡镇(街道)动态掌控辖区楼盘情况,提前通报可能出现的涉诉情况,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及时互通司法行政部门,协调解决涉稳楼盘问题,引导群众理性维权,稳控辖区矛盾。加强诉非对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功能,发挥房地产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协会的民间调解作用,组建专业调解团队参与纠纷化解。法院建立房地产纠纷专业审判团队,负责涉房地产纠纷及巡回法庭的案件审理工作,分析辖区房地产纠纷的主要问题及成因,结合审判实际提出应对和化解建议,及时反馈审判中发现的商品房买卖、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潜在风险和问题,加强专业对口指导,会同住建等相关部门及时修改相关格式合同,调整容易引发争议的条款,细化权利义务内容,减少同类纠纷发生。注重审判职能延伸,妥善做好诉前调解和判后释法答疑工作,稳定业主情绪,对于审判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三)完善物业管理纠纷化解机制,共建和谐宜居生活社区。建立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法院、乡镇(街道)、社区组成的纠纷化解指导和人民调解衔接工作机制。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物业管理活动的行业监管工作力度,定期对物管行业开展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做好物业纠纷行政调解工作,指导重大疑难物业纠纷调解。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加强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指导乡镇(街道)设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法院负责对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对物业纠纷数量集中的小区选择典型案例开展巡回审判。加强对物业纠纷案件的分析研判,提出完善物业管理的司法建议。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居民小区物业规范管理的组织领导,牵头筹建业主大会并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序开展自治工作,设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辖区内物业服务疑难纠纷,协调社区居委会、社区警务室、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事项。
(四)完善婚姻家事纠纷化解机制,营造家庭和睦社会安宁。设置纠纷诉前调解程序,由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乡镇(街道)、妇联、教育、民政等部门联合建立婚姻家事纠纷化解专项小组,有效形成化解合力。各乡镇(街道)根据辖区具体情况设立家事纠纷联调点,选任熟悉民情的干部担任家事调查官,参与家事纠纷的疏导化解及情况反馈工作。司法行政部门选任调解经验充足,社会阅历丰富的基层干部、律师、退休工作人员等担任家事调解员入驻联调点,对纠纷家庭进行调查、调解、心理疏导、案件回访、社会帮扶等工作。妇联、教育、民政等部门搭建情感治疗平台,建立心理疏导机制,修复家庭关系。法院建立家事审判团队,与家事调查官、家事调解员、心理疏导员共同形成以法官为主导的新型家事审判模式,创设离婚冷静期、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家事案件调查、心理咨询疏导、人身安全保护令等配套制度,选择典型案件在联调点开展巡回审判。
(五)完善交通事故纠纷化解机制,实现公正便捷高效处理。由法院、交警部门、人民调解组织、法律援助、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建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诉前调解、司法援助、巡回审判、保险理赔“五位一体”一站式化解机制。依托交警工作平台,由交警部门设立交通事故调解室,司法行政部门设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点,法院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保险行业协会设立理赔点,实现“调审执”三位一体联动。引导当事人先行申请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巡回法庭提供财产保全、鉴定评估、业务指导等保障,达成协议后及时经申请进行司法确认,实现保险公司快速理赔;未形成调解协议,当事人拟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对其中符合援助条件的,为其诉讼活动提供法律援助。法院定期开展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传达最新法律规定,统一调解尺度,组织法官编写典型案例,供交警部门、调解组织、行业协会解决纠纷作参照。
六、统筹研判,专业施策,确保重大执行稳妥开展
(一)健全企业破产纠纷联动处理机制,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建立企业破产纠纷化解专项工作小组,稳妥推进破产案件处理,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的特殊功能,对困难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拟定解困方案,协助核查企业债权和经营信息,落实税收、土地等帮扶优惠政策,参与投资人洽谈和重整计划制定,协助管理人做好债权人工作,促进破产重整计划或清算分配方案通过。完善企业退出机制,依法清算僵尸企业、盘活优质资产,帮助和支持具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民营企业恢复生机,修复企业信用重返市场。法院负责研判破产重整方案,加强对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等各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公布破产重整审理进度,确保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执转破”案件中,协同解决好债务清偿、财产分配、企业挽救等破产问题。公安部门依法调查管理人移送的涉嫌申报虚假债权、股东抽逃出资等刑事犯罪线索。人社、税务、市场监管等主管职能部门实时监测企业征税、欠薪情况,协调处理好职工救济安置、涉破产税费缴纳与工商注销登记等问题。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企业欠贷欠息、对外担保等情况。针对破产案件中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立专项维稳小组,实现破产法律制度功能。
(二)建立停工楼盘执行联动处置机制,打造国际**营商环境。成立停工楼盘处置化解专项工作小组,负责涉处置停工楼盘的重大事项决策和统筹协调工作,推动停工楼盘复工。法院负责对停工楼盘可供执行财产依法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针对多院查封情况协调司法处置权,启动司法处置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停工项目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梳理开发商涉诉案件情况,依法确认优先受偿权,及时出台执行案款分配方案,协调项目抵押权人配合解抵过户。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买受人是否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意愿进行确认,推动买受人、原开发商、接盘方三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明确利息、违约金等具体责任,及时引导纠纷进入司法确认程序,切断衍生法律纠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费等费用的征缴工作,以及土地出让年限变更、土地使用调整、项目建设规划等工作。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停工楼盘的项目稳控方案,办理项目过户、项目续建、项目拆除重建等审批手续,识别房屋备案登记中的真实购房业主,会同法院、开发商梳理以房抵债备案信息及一房多卖违规情形,会同信访部门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做好来访群众的解释疏导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对原开发项目及权利受让中产生的税费进行计征,协调处理税费征收与土地过户的衔接问题。人社部门协调处理停工楼盘涉及的职工劳动报酬维权工作。
七、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府院共治工作,结合主管职能成立纠纷化解专项工作小组。充分发挥政府在部门协调、职能对接、产业政策、信访维稳、项目引进等方面的优势,协调解决纠纷化解过程中涉及的重点、难点和群体性问题,整合多部门资源合力推进纠纷化解机制实质化运行。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集中解决涉诉案件在审判、执行中需多部门协同解决的问题,分析总结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普遍性问题及成功经验,提出对策建议,确定具体协助职能部门,推动相关事项落实。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专题协调会。针对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大隐患矛盾建立专报制度,由牵头单位提请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专题协调会,重点围绕诉前调解、裁审衔接、诉后延伸、信访维稳等环节,研究制定具体化解方案。
(三)信息通报。法院负责每季度将各乡镇(街道)及主管职能部门所辖行业诉讼案件增加率、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数量、联动化解情况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联调纠纷处理的类型、受理时间、受理数量、当事人基本情况、处理结果等情况建立台账,按季度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进行通报,便于区委、区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了解、掌握联动机制运行情况。
(四)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按照方案要求统一部署、突出重点、稳步推进,仔细梳理各辖区、各领域内矛盾纠纷的共治工作,在已有措施的基础上有序推进。府院联席会通过召开督导会、定期检查、巡查等方式,对任务分工及责任落实情况逐项检查验收。对未按期推动、敷衍塞责、应付了事、弄虚作假的部门通报批评。
(五)目标考核。各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为直接责任主体,各成员单位要将府院共治工作纳入总体工作的规划,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府院联席会每半年听取一次成员单位的工作汇报。区政府按照考核要求,逐步建立辖区、主管行业内以矛盾纠纷增长率、化解率、社区居民满意率和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数量、万人起诉率等为考核指标的社区法治化建设评价体系和评价结果公开机制,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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