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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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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政策法规网址:http://jst.jl.gov.cn/zcfg/wjxx/202006/t20200616_7274071.html
吉建法〔2020〕5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吉政函〔2020〕2号)要求,为提高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切实降低行政诉讼败诉率,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就落实府院联动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请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遵照执行。
  一、全面落实府院联动工作机制
  (一)遵照吉政函〔2020〕2号文件要求积极落实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实现良性互动。
  (二)认真研究法院向同级政府函告年度综合司法审查情况,对本部门行政争议特点规律、行政执法存在问题、败诉原因进行分析研判,制定解决对策。
  (三)建立司法建议回复率工作机制,对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后,依法在两个月内向法院回复办理情况。
  二、全面落实出庭应诉、旁听庭审和庭审评议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依法履行答辩举证、出庭应诉等诉讼义务,提高行政应诉能力。在行政应诉过程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二)积极推动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庭应诉的,要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并出具书面说明。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依法主动出庭应诉。
  (三)每年至少组织工作人员旁听一次庭审,涉诉的业务处(科)室应派人参加庭审,并积极参加法院组织的庭后评议
  活动。
  三、积极配合法院做好行政案件诉源治理
  (一)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重大利益调整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法院参与咨询论证,提高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行政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认真研究法院对同级政府涉诉的五项指标数据,制定对策,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完成每年行政机关败诉率不高于上一年度全国平均值、信息公开案件败诉率在5%以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事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四类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100%、司法建议回复率100%、生效判决自动履行率100%五项指标。
  (三)建立约谈制度。对涉诉五项指标不达标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四、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健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
  (一)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功能,加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加大行政调解力度,促进行政争议诉前化解。
  (二)主动和同级法院联合建立行政争议调解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五、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遵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人,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内容和标准的理解和掌握,全面增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认识和自觉践行能力,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要求的各项制度,尤其要完善行政调解、信访工作制度,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
  六、优化营商法治环境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部署,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通过健全法规体系,优化法治环境,创新监管机制,打造公平执法环境,形成法治化、便利化、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从源头上减少行政纠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4日
  
  




(责任编辑:                        建设厅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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